浙江危险品进出口报关/进口危险品昆山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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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创危险品报关咨询:13580891024(微信同号)邮箱297309909@qq.com 李凯天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作为一类“谈虎色变”的产品,危险化学品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在进出口环节,如果出现伪报、瞒报、错报,极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公共安全事故。如何保障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的规范性,听小编一一道来。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作为一类“谈虎色变”的产品,危险化学品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在进出口环节,如果出现伪报、瞒报、错报,极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公共安全事故。如何保障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的规范性,让小编给您一一道来。

NO.1

哪些产品是危险化学品

按照我国现行对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原则,危险特性分为物理危害、健康危害、环境危害3大类、29项,符合任意一项危险特性的产品,即为危险化学品。

物理危害:

健康危害:

危险特性象形图

判定某种产品是否具备上述危险特性是一项非常专业的事情,需要精密的仪器和测试方法,作为非实验室专业人员,可以通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及原安监总局所颁布《<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来查询产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NO.2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

海关监管要求

监管责任: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监管范围:

按照《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要求,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现行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为2015年发布。按照公告要求,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内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均需申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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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1);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三、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2);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四、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要求:

(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二)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四)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五、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

(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六、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七、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八、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九、本公告自2021年1月10日起实施,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18日

检验要求:

一、对于产品:

(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应符合技术法规及标准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应符合技术法规及标准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对于包装:

(一)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应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二)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海关小贴士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化学品,无论是否被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都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积极配合海关实施检验。

NO.3

如何正确申报

进口危险化学品

进口申报: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时,需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2.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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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要素)

    (企业名称)申报的 (商品名称)(HS编码:      ,化学品正式名称:         ,联合国UN编号:         ),产品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种类为              ,共     (桶/袋/箱等)        (吨/千克),使用包装UN标记         ,从      国家(或地区)进口至中国。

      以上申报货物的危险特性与其要求的包装类别相一致,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等国际规章要求,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上述内容真实无误,本企业对以上声明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企业 (盖章):

年     月      日

出口申报: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除外);

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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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要素)

    (企业名称)申报的(商品名称)(HS编码:      ,化学品正式名称:       ,联合国UN编号:        ),共      (桶/袋/箱等)        (吨/千克),包装UN标记                 ,出口至     国家(或地区),与提交的危险化学品分类鉴别报告(报告编号:      )检测的产品一致,并经自我检验合格。

    以上申报货物的安全数据单及危险公示标签符合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基本要求,使用包装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的相关要求。

     上述内容真实无误,本企业对以上声明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企业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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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案例

一、未如实申报:

某海关查验人员对一批出口货物实施现场查验,发现报关单第3项货物申报为消毒巾,实际为消毒液,货物成分表中标注酒精含量75%±5%,初步研判为危险化学品。经分类鉴别,该货物为第3类危险物质—易燃液体,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2828条目,属于危险化学品。该海关初步判定该批货物存在伪报品名、逃避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监管等问题,移交缉私部门做后续处置。

二、包装使用不当:

某海关受理一批出口氨水检验工作。氨水联合国编号为2672,属于第8类腐蚀性物质,是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具有皮肤腐蚀/刺激、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呼吸道刺激以及危害水生环境等危险特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要求的包装类别为III类。

经现场检验,该批货物所采用包装封口漏液,且灌装量过满,超过了包装总容积的98%,不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和SN/T0370.3-2012标准要求,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出具不合格通知单,禁止出口。

三、未申请包装使用鉴定:

某海关现场查验一批出口货物发现,该批货物为免洗洗手液,乙醇含量为75%,列入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出口需要实施法定检验,但产地海关反馈未查询到涉案货物在产地的报检信息,该批货物亦未进行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该公司存在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检而擅自出口的违法行为,该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涉事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广州机场口罩报关/上海机场口罩报关/深圳机场口罩报关公司

受全球疫情爆发影响,口罩及其他疫情物资抢购再一次推上疫情浪尖。近期,陆续接到客户关于口罩出口报关方面的业务咨询,也会涉及是否会被海关扣押等敏感话题。中国并未禁止口罩出口报关,也没有任何海关方面禁止口罩出口的新闻和书面通知禁止,口罩出口报关时被限制、被误会,根本原因在于出口资质和海外的要求不同。
以下针对口罩等疫情物资的进出口问题,收集和整理了一些要求和规范,希望能帮助到疫情物资进出口企业。

欣创口罩出口报关咨询:
联系人:李凯天
手机/微信:13580891024
邮件:chrisle@xichung.com
QQ:297309909

1

口罩医用与非医用的区别

 

民用口罩送进了医院,对于医护人员会是多么危险的事情。 3月31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药监局发布《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要求出口医用口罩等5类产品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相关资质,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要求。 各国标准不同,我们怎么避免医用民用颠倒,如何避免类目错误清关失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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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用途看,分为医用和非医用

 

1)医用分为:医用防护、医用外科、一次性医用

(普通医用口罩的英文是 medical masks)
(医用外科口罩的英文是 surgical masks)
(一次性医用口罩的英文是:Disposable Medical/surgical masks)

2)非医用分为:防颗粒物、日常防护

可以根据我国及国外口罩相关标准进行区分:

 

参考文件:

http://www.xinhuanet.com/tech/2020-02/02/c_1125521311.htm

 

3层平面罩类似平时我们带的蓝色那种,KN95是中国标准GB2626-2006中规定的级别,而N95是美国标准42-CFR-84中规定的级别。

2

从结构来看

带过滤阀的口罩一般不会是医用口罩。如中国医用防护口罩标准GB 19803-2010 第4.3条款就明确规定“口罩不应有呼气阀”,这样可避免飞沫、微生物等通过呼气阀呼出,从而危害他人。
民用口罩允许有呼气阀,通过呼气阀可以减小呼气阻力,从而有利于作业人员长时间工作。

3

从包装来看

正规途径的口罩产品的最小单元包装上应该有商品名称、执行的标准和防护等级等信息。这些商家明示的信息可以作为一个分辨点,如商品名称中带有“医用”或英文“surgical”“Medical”等字样的,一般可判定为医用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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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从使用标准区分

医用口罩在美国适用《医用口罩材料性能标准规范》(ASTM F2100),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管理,须通过501K注册或近期FDA公布的其它途径,获得工厂注册和医疗器械列名后方可在美国上市。因此美国客户经常问的FDA 属于医用口罩。

FDA 证书查询:

https://www.accessdata.fda.gov/scripts/cdrh/cfdocs/cfPMN/pmn.cfm

另外根据FDA最新政策,目前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认可中国标准的口罩,其授权企业的链接为:

https://www.fda.gov/media/136663/download

美国非医用口罩不属2020年第5号公告范围,但企业应注意,产品需通过NIOSH注册方可在美国销售。

2)欧盟

欧盟医用/非医用口罩均需有CE认证,但适用标准不同。

医用口罩在欧盟属于I类器械,分为I类非无菌和无菌两种,需按照欧盟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MDD)或欧盟医疗器械条例EU2017/745(MDR)加贴CE标志。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口罩无菌/非无菌状态,欧盟采取不同的合格评定办法,非无菌医用口罩企业只需进行CE自我符合性声明,不需要通过公告机构认证。在准备好相应文件及测试报告等资料后,即可自行完成符合性声明。无菌医用口罩还必须由授权公告机构进行CE认证。

出口欧盟医用口罩可通过获得授权的公告机构进行查询,其中欧盟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MDD)授权的公告机构查询地址为:

https://ec.europa.eu/growth/tools-databases/nando/index.cfm?fuseaction=directive.notifiedbody&dir_id=13

 

欧盟医疗器械条例EU 2017/745(MDR)授权的公告机构查询地址为:

https://ec.europa.eu/growth/tools-databases/nando/index.cfm?fuseaction=directive.notifiedbody&dir_id=34

其他国家和地区,一般情况下FDA CE 认证也认可。订单洽谈与进出口报关看具体情况。

 

 

2
出口资质与材料

 

除常规的箱单发票外,国内出口贸易企业需具备的资质和材料:

1.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相关经营内容)。

2. 企业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

3. 产品检验报告(生产企业)。

4. 医疗器械注册证(非医用不需要)。

5. 产品说明书(跟着产品提供)、标签(随附产品提供)。

6. 产品批次/号(外包装)。

7. 产品质量安全书或合格证(跟着产品提供)。

8. 产品样品图片及外包装图片。

9. 贸易公司须取得海关收发货人注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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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出口口罩生产企业资质证明

生产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口罩用于出口,中国海关不需要企业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但一般进口国会要求生产企业提供产品三证,以证明该进口的商品在中国已合法上市,具体如下:

1.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有医疗器械相关,非医疗级别的物品不需要)。

2. 医疗器械产品备案证或者注册证。

3. 厂家检测报告(合格证)。

 

生产企业有进出口权,可以自行出口,如没有进出口权,可以通过外贸代理进行出口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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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贸企业做出口需要取得的基本资质

1. 向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增加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2. 向商务部门取得进出口权,可直接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http://iecms.mofcom.gov.cn/)申请,网上提交材料。

 

3. 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取得开设外汇账户许可。

 

4. 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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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的报关报检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7年第104号),医用口罩属二类医疗器械。报关时需按照《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要求,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出口医疗物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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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前提条件

收发货人注册编码(慈善机构可为临时编码),需办理无纸化通关法人卡(一般在海关处办理)。

出口口罩时,应关注国外哪些准入要求?

不同国家对进口口罩要求不同,如美国对进口医用口罩需要FDA注册,欧盟对进口非医用口罩要求获得CE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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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申报要求

1)商品归类:除特殊情况外,绝大部分口罩应归入的税号可查询www.hsbianma.com

 

2)检验检疫:若口罩为非法检产品,申报时检验检疫项目无需填报。根据我国政府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政府间检验协议,对出口伊朗等少数几个国家的产品需按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

 

3)关税征免:如出口物资为贸易性质,征免性质申报一般征税,征免方式申报照章征税;如为捐赠性质,境内发货人为贸易代理商、慈善机构等,征免性质可不填,征免方式申报全免。

 

4)申报规范:按照规范申报要求填写商品名称、成份含量,严格遵守单单一致单货一致原则;如物资非中国生产,原产国按照实际生产国填写。

 

5)口罩的出口退税率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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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到底需要些什么资料

大多数人,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在疫情之前压根没碰过口罩,加上海关政策天天在变。所以,我们在口罩出口的时候,最好跟对应的货代确认清楚,下面以几家货代提供的信息为例供大家参考。
1)
2)目前,截止4月14日,货代要求我们提供的资料为:

非医用出口要求:

1. 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需具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制造”(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为准)的经营范围。

2. 产品说明书、标签。

3. 产品批次/号

4. 产品质量安全书

5. 产品样品图片及外包装图片

6. 产品合格证

7. 内贸合同- 经营单位跟生产厂家购买的依据

 

3)单证一般贸易报关提供以下:

1. 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关草单、货物图片(含包装图片、和口罩图片)、电子委托。

2. 品名需按机场海关规范申报:XX牌XX型号医用/非医用口罩

3. 不同牌子,不同型号要分开不同项申报,不能混合

4. 净重要按实际称重申报,单价要按实际市场成交价申报。

5. 申报计量单位须为:“个”

6. 医用的话请提供营业执照、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7. 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格式如附件)(一般货代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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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详见附件)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1. 只有上述HS编码项下医用商品才实施出口法检,非医用不实施出口法定检验。

2. 医用口罩出口属法检商品,报关前是否需要申请电子底账?
与其它出口法检商品不同,此次新增纳入《法检目录》的11类医疗物资,在出口前不需要申请电子底账,正常向海关报关,报关时不需提供电子底账号。当然,也不实施产地检验,无需在产地报检。
3. 医用口罩出口时,在口岸检验的内容有哪些?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出口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的医疗器械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

《商品检验法》第六条规定“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医用口罩出口时,海关根据风控指令要求实施现场合格评定:

a. 验证实货是否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一致;

b. 检查商品包装、标识、品名、数量以及是否冒用、伪瞒报等;

c. 对企业提交的质量安全承诺书(合格保证)或检测报告进行评定;

d. 检验商品外观质量检验;

e.  抽样送实验室对商品的内在质量进行检测;

4. 如何看待商检

很多人一听说法检,瞬间慌了,实际上来讲商检并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么困难。

所谓真金不怕火炼,只要物品合格,都是可以正常出口的。跟报关类似,配合货代,填写报检委托书等相关信息就行,从流程上来讲并不是很复杂。

那商检之具体有哪些不利于企业/外贸人员的呢?

一个是商检需要一定时间,增加了货物出口的速度,以及允诺给买家的交期。

第二个,三无产品就不用说了,商检肯定过不了,那么整批货都有风险。所以奉劝各位不要被一时诱惑冲昏头脑得不尝失,医用类别一定要按质按量要标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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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口罩技术标准

(以下两张图表,供生产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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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要求

 

订单洽谈前后,最好也跟货代确认,货物出口过程中对包装有哪些要求。

 

1、可直接销售的最小包装(塑料包装袋或纸盒包装)上印刷标签和产品图片;

(1)必有信息:

①产品名称、②规格型号、③生产地、④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名称、⑤执行标准号(例GB19083-2010)、⑥有效期、⑦数量;

 

(2)其他可有信息:

①滤料级别或相应说明、②使用前请参见使用说明或其他说明、③用途(功能、适用范围)、④贮存条件、⑤一次性使用产品应标明“一次性使用”或相当字样、⑥如为灭菌产品应注明灭菌有效期及灭菌方式等。


2、外包装(出口纸箱)上内容为:

①MADE IN CHINA、②品名、③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名称、④“非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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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提供DHL账户发样品预约

 

很多小伙伴遇到买家自行提供DHL 账户要样品的情况。这时候一般国外客户会给我们他的账号,外贸人们屡屡在这上面遇到问题,那下次一客户到付账户DHL 官方寄样品的就往下看吧:

第一步:点击打开DHL eship 登录或注册账户:Eship.cndhl.com

第二步:填写相关信息

1. 付款账号,按照实际谁付款来选择

2. 填写发件人信息和收件人信息

3. 包装类型选择和包装尺寸填写

4. 是否要制作发票

 

这里为了避免发票添加明细失败,可以直接用自己的CI 打印2份。所以直接不制作发票即可。

 

如果不想重新制作发票,勾选以后新增明细也可以,但是我们自己操作的时候经常添加明细失败。

5. 同意,提交就可以


第三步,打印运单!!!(很多人忘记)然后点右边第二步,预约取件

防晒霜进口报关文件/进口防晒霜清关资料

防晒原理:防晒霜是通过无机和有机活性成分起防晒作用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晒伤、防止光老化、防止晒黑。

防晒霜进口报关海关编码 33049900.99
商品名称 其他包装标注规格的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但药品除外)
申报要素 0:品牌类型;1:出口享惠情况;2:用途;3:包装规格;4:品牌;5:GTIN;6:CAS

防晒霜进口报关文件
1.PACKING LIST、INVOICE 、贸易合同
2.原产地证
3.自由销售证明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备案证书正本(提供两三份复印件)
6.中文标签 (将中文标签贴于包装纸盒上,各提供1份)
7.产品成分表(盖生产商的章、副本即可,可参考样板)
8.卫生证书
9.产品图片
10.样品

—–上海方案中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171号3幢楼2层2218室
NAME:赵先生 电话:18221309220(微信同号) QQ:2780671169

—–广东方案中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171号3幢楼2层2218室
NAME:李先生 电话:13580891024(微信同号) QQ:297309909
进口化妆品报关首选 欣创国际
欣创国际专业做化妆品进口报关全套代理公司—-因为专注,所以专业。
欣创国际进口物流供应链 中国上海公司 中国广东公司

防晒霜,是指添加了能阻隔或吸收紫外线的防晒剂来达到防止肌肤被晒黑、晒伤的化妆品。根据防晒原理,可将防晒霜分为物理防晒霜、化学防晒霜。
防晒霜需要根据具体的对象来选择不同SPF或PA值的产品,以达到防晒的目的。防晒霜的作用原理是将皮肤与紫外线隔离开来。防晒乳跟防晒霜,主要区别在于物理性状,霜剂一般的含水量在60%左右,看上去比较“稠”,呈膏状; 而乳液,含水量在70%以上,看上去比较稀,有流动性。一般来讲乳液比霜剂清爽,因为水的含量比较高,但配方师仍然可以利用不同的油性成分和增稠剂来调整霜剂的“油腻”程度。所以,还是需要看产品本身。

盐田指甲油进口报关/黄埔进口指甲油清关

一、指甲油进口报关代理准备工作
1.办理《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到北京药监局去办理化妆品批文,可能要5-8个月;
2.进口企业备案,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办理产品备案;
3.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制作,提交审核;
4.准备进口单证:原产地证、检验报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原包装、合同、装箱单、提货单、代理报关报检协议等。

指甲油进口报关企业需要的材料:
1.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有:化妆品或美容美发等日化类经营范围;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国家食药监局化妆品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每个品牌一份即可)
注:尚未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产品如牙膏、口腔牙齿清洁剂(假牙模膏及粉)、盥洗用皂及半成品、中间产品无需提供。
4.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原件盖公章,表式见附件)
5.授权公证书:生产商授权收货人办理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事宜的中方公证书(列明授权品牌)。(原件)
授权书内容:1)生产商授权收货人为授权品牌在华责任单位
2)授权收货人为授权品牌办理相关检验检疫事宜
3)授权收货人法人代表(或其他指定人)可以在相关进口文件上签字盖章

二、指甲油进口报关报检流程
1.香港接货,代理香港进口清关、安排中港运输;
2.货物到港,换单,准备单证申报;
3.报关报检,海关商检联合查验;
4.海关审价、征税;
5.商检抽样,出具检验检疫报告

三、进口指甲油注意事项
1.首次进口化妆品办理进口批文、备案,需要提前办理;
2.化妆品申报时准确分类:普通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普通化妆品又分为发用品、护肤品等,详细规范申报;
3.化妆品一般要进行微生物检验、卫生化学检验、PH值测定、急性经口毒性等毒性试验、人体安全及功能试验。检验时间2-4个月;
4.化妆品产地提供自由销售文件、官方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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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面奶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洗面奶清关资料

化妆品范围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品。

按作用化妆品进口清关可分为以下几类:
1.清洁作用 去除面部、皮肤、毛发的污垢。这类化妆品如清洁霜、磨面膏、各种浴液、香波、护发素、洗面奶等。
2.护肤作用 保护面部,使皮肤柔润、光滑、御寒、防晒。这类化妆品如各种润肤霜膏、蜜、香脂、冷霜、防裂膏、防晒霜等。
3.营养作用 营养面部、皮肤,以保持皮肤角质层的含水量,延缓皮肤衰老。这类化妆品如添加含氨基酸、维生素、微量元素、生物活性体的各种添加剂(如胶原、人参、芦荟、透明质酸、SOD等)各种营养霜。
4.美容作用 美化面部、皮肤及毛发或散发香气。这类化妆品如粉底霜、香粉、粉饼、胭脂、唇膏、眉笔、眼线笔、眼影、睫毛膏、指甲油、香水、古龙水、发油、发乳、摩丝、染烫发剂等。
5.特殊作用介于药品和化妆品之间的产品,具有特殊功效。这类化妆品如祛斑霜、除臭剂、脱毛膏等。

洗面奶进口清关流程:
1、 SFDA备案(北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最快6个月(3个月检测、3个月单证审核)
2、进口口岸操作化妆品企业系统备案(上海进口的话需要,其他地方不需要)—第二次进口一样的化妆品能快速通关—这是上海实行的化妆品快速通关政策
3、报检(递交资料)
4、报关(海关审价)
5、报检【商检、查验、贴标签、贴CIQ(商检后会出)】
6、海关放行

洗面奶进口清关手续中文标签审核资料
1.《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生产商或经销商、代理商的营业执照。
3.化妆品标签的样张6份。
4.产品成分表。
5.具有特殊功效的产品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6.进口化妆品标签另提供:经公正的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
7.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
除化妆品标签样张以外的申请材料使用A4纸张装订成2套,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持1套。
用于申请材料的化妆品标签样张:每1套申请材料附1份有中文标签的销售包装,如为裸体包装产品,须是反映产品外观、字迹清晰的彩色照片或彩色扫描图像。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还需在每套材料中提供1份原包装、说明书及其二者的全部中文翻译。
用于制作证书的化妆品标签样张:4份反映产品销售包装外观、字迹清晰的7寸彩色照片或彩色扫描图像,将其置于A4规格纸张上(建议另附中文标签于纸张空白处),右上角注明审核申请书编号。制作证书用标签样张附于上报终审的材料中。
普通化妆品分类:
1.发用品、2.护肤品、3.彩妆品、4.指(趾)甲用品、5.芳香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
1.育发类、2.健美类、3.美乳类、4.染发类、5.烫发类、6.防晒类、7.除臭类、8.祛斑类、9.脱毛类
以上标有*的项目需做人体试用试验,标有※的项目需做人体斑贴试验。

洗面奶进口报关配方要求:
1、所有生产时加入的成分均需申报,包括随原料带入的防腐剂、稳定剂等添加剂;
2、给出配方中全部组份的名称及百分含量,并按含量递减的顺序排列;
3、配方中的成份应使用INCI*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
4、配方中的着色剂应按化妆品卫生标准归的色素命名或提供CI号;
5、配方中的成份应给出百分含量,不得仅给出含量范围;
6、配方成份中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矿物等原料的,应给出其学名(拉丁文);
7、配方成份中含有动物脏器提取物的,应附原料的来源、制备工艺及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8、分装组配的产品(如染发、烫发类产品等)应将分装配方分别列出;
9、配方中含有复配限用物质的,应申报各物质的比例。
*INCI: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of Cosmetic Ingredient 化妆品组份国际命名 检验中特殊情况要求
(1)配方中紫外线吸收剂含量超过0.5%的非防晒产品,除需常规检测外,还应进行紫外线吸收剂量检测、光毒试验和变态反应试验;
(2)配方成份中含有果酸的,应进行果酸含量检测;
(3)防晒产品宣传或标示SPF值的,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
洗面奶进口清关注释说明:
1、本章不包括:
(1)品目13.01或13.02的天然油树脂或植物浸膏;
(2)品目34.01的肥皂及其他产品;
(3)品目38.05的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及其他产品。
2、品目33.02所称“香料”,仅指品目33.01所列的物质、从这些物质离析出来的香料组分以及合成芳香剂。
3、品目33.03至33.07主要包括适合作这些品目所列用途的零售包装产品,不论其是否混合(精油水馏液及水溶液除外)。
4、品目33.07所称“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主要适用于下列产品:香袋;通过燃烧散发香气的制品;香纸及用化妆品浸渍或涂布的纸;隐形眼镜片或假眼用的溶液;用香水或化妆品浸渍、涂布、包覆的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动物用盥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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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面奶的几个重点:1.清洁用品不需诉求美白、抗老或其他功能,只诉求”清洁”。这是因为洗面乳最后都是要洗掉,就算产品真的添加了其他功能性成分,在脸上停留时间根本来不及作用就被洗掉,那我们只是白花钱买这些成分而已。所以不用幻想脸会越洗越白、越洗越年轻之类,如果洗完真的比较白,那是去角质的作用。2.能起到清洁作用的成分叫 “表面活性剂”,而不是 “泡泡”「泡泡越绵密就洗得越乾淨」是一个极为常见的误解!因为广告词都这麽标榜!实际上泡泡在清洁过程中起到的作用仅仅是帮助葬污漂浮而已,而真正清洁的作用是因为表面活性剂,他们融解在水中可以降低液体的表面张力,或是两相之间的介面张力,也就是说在洗脸的过程中可以降低污垢在皮肤上的附著度,从而将葬污油垢移除,而泡泡在真正清洁这个功能上扮演的脚色其实不大。 也就是说清洁脸部真正要探讨的东西并不是这个产品呈现出来的表象,譬如质地或是泡泡多寡,而是它「使用了哪些表面活性剂」。3.粉刺油痘人确实需要去角质的产品注意,去角质只能把脸洗乾淨,但不能过度清洁,去角质的频率每月2-3次就够了4.痘痘肌一定要避免使用刺激性强的表活的洁面乳。例如下面这些表活(看见这些表活的洁面乳,你就自觉扔了吧)a. SLS,SLES的表活具刺激性的界面活性剂SLS, SLES,这种表活一般只用在洗发水上,少数开架洁面乳会用,看一下成分表里面是不是有这些成分,因為它們是被证明确实会造成眼膜刺激的成分,也会造成粉刺更严重。Ps:关于丝塔芙和雅漾洗面奶里含有SLS(十二烷基硫酸钠),就是前面介绍的第一种。只能说丝塔芙和雅漾并不是那么安全,如果你皮肤真的很敏感,建议不要长期使用,也有传闻它是致癌物,虽然医学界并未承认,但是建议各位怀有小BB的准妈妈不要使用,不怕万一就怕一万,是吧。b.皂基表活皂基表活通常是偏碱性的,清洁力很强,痘痘肌不适合再用清洁力强的洗面奶。皂基的不好其实不完全是因为皂偏硷性(健康的皮肤在洗完后可以自动适应回弱酸性),而是它对角质层的伤害较大,会把你本来就不多的皮脂洗掉。皂基成分下面这两个随便出现一个也算,例如Stearic acid+Potassium hydroxide,这种组合都算:(Myristic acid、Lauric acid、Palmitic acid、Stearic acid)+(Sodium hydroxide、Potassium hydroxide、Triethanol amine、2-Amino-2-methyl propanol)此外还有别种标示法,譬如只要写:xx酸钾(钠),那基本上就是皂性配方。譬如:Potassium myristate、Potassium palmitate、Potassium laurate、Potassium stearate……或是上面的Potassium(钾)代换为Sodium(钠),因为氢氧化钾、氢氧化钠都可以是製皂的原料。有没有发现他们都长很像?其实他们就是上述两个括号内的东西作用之后产生的皂。若皂基出现在沐浴乳或是洗面乳裡,两个字,丢掉。

香水进口报关代理/香港进口关税/香港进口清关资料

香水进口清关海关编码 33030000.10
商品名称 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香水及花露水
申报要素 0:品牌类型;1:出口享惠情况;2:包装规格;3:品牌;4:GTIN;5:CAS
香水进口关税:10% 香港进口增值税:16%

香水进口报关所需文件:
1.PACKING LIST、INVOICE 、贸易合同
2.原产地证
3.自由销售证明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备案证书正本(提供两三份复印件)
6.中文标签 (将中文标签贴于包装纸盒上,各提供1份)
7.产品成分表(盖生产商的章、副本即可,可参考样板)
8.卫生证书
9.产品图片
10.样品

香水进口清关流程:
1.办理进口化妆品申请许可件
2.在进口口岸办理企业备案
3.中文标签备案
4.报检
5.报关
6.贴中文标签
7.放行

香水是一种混合了香精油、固定剂与酒精的液体,用来让物体(通常是人体部位)拥有持久且悦人的气味。
精油是取自于花草植物的蒸馏,比如说橙花或玫瑰。如果无法蒸馏的时候,就会使用脂吸法(enfleurage),比如说茉莉原精(Jasmin Absolute)。脂吸法基本上是用油脂吸收带有香味的物质后,再用酒精来萃取出香精油,这种物质就被称为原精,香气较蒸馏法萃取的精油来得更为浓郁。另外也会使用带有香味的化学物。固定剂是用来将各种不同的香料结合在一起,包括有香脂(balsam)、龙涎香以及麝香猫与麝鹿身上气腺体的分泌物(如没有掺杂其他东西的时候他们并不好闻,然而在酒精溶液中他们扮演了持续作用的角色)。酒精浓度则取决于是香水、淡香水还是古龙水。香水的保存期限通常是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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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报关首选 欣创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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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许可申请

进口化妆品许可申请分为两类:普通类化妆品和特殊类化妆品,所以在我们操作进口备案的时候首先要区分我们是普通的还是特殊类的,以下是我司操作化妆品进口清关常见的一些化妆品分类

普通类:发用产品、一般护肤用品、易触及眼睛护肤用品、一般彩妆品、护唇及唇部彩妆品、指(趾)甲用品、芳香品

特殊类:育发类、健美类、美乳类、染发类、烫发类、防晒类、除臭类、祛斑类、脱毛类

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

一、申报流程

(一)在华申报责任备案

(二)产品检测

(三)报批过程

二、主要检测项目及第三方收费参考

表1-1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测项目和第三方收费标准

表1-2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测项目和第三方收费标准(续)

注:“O”表示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涂染暂时性染发剂不进行该两项试验。

1.产品配方中没有微生物抑制作用成分者(如物理脱毛类产品、纯植物染发类产品等)需测微生物指标。

2.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的产品需测甲醇,费用1000元。

3.凡紫外线吸收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的产品,需加测紫外线吸收剂、皮肤变态反应试验和皮肤光毒性试验。

4.凡宣称含有α-羟基酸或不宣称含有α-羟基酸,但其总量≥3%的产品需测定α-羟基酸,同时测定pH值,测α-羟基酸1000元,测pH值100元。

5.称祛痘、除螨、抗粉刺等功能的产品需要测抗生素和甲硝唑指标,费用1000元。

6.宣称去屑功能的产品需要测去屑剂指标,费用1000元。

7.即洗类产品不需要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只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

8.染发类或可选用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9.防晒类化妆品的检测时限不包括防水性能人体试验和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值)人体试验测定时间。

10.检验数量是针对每包装净重大于25克的产品而言,不满25克者,需增加样品数量。

表2-1 防晒效果试验检测项目和第三方收费标准

表2-2防晒效果试验检测项目和第三方收费标准(续)

注:防晒类化妆品必须测定防晒指数(SPF值),并在产品上标注SPF值。

1.防晒化妆品若宣传防水效果,只可标识经防水性能测试后的SPF值;防水性能测试前后的SPF值相差若大于50%,则该产品不得标识具有防水功能。

2.根据产品宣称的抗水程度或时间选择不同测定方法。

3.可以根据所测PFA值在产品上标识PA等级:PFA值小于2,无UVA防护效果;PFA值2-3,PA+;PFA值4-7,PA++;PFA值8或8以上,PA+++。

4.PA等级或PFA值必须与SPF值同时标识。

5.若标识广谱防晒或UVA防护效果,也必须与SPF值同时标识。

三、申报资料清单

(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六)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七)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八)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九)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十)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十一)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二)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三)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十四)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版和电子版。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四、申报资料主要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首次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2、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申报资料原件还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逐页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或骑缝章。

3、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4、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5、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6、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7、终止申报后再次申报的,还应说明终止申报及再次申报的理由;不予行政许可后再次申报的,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决定书复印件,并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同时还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原因是否涉及产品安全性的书面说明。

8、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9、文字版和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10、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委托加工协议等证明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如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这些产品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11、产品技术要求电子版应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填写。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2、应按照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

行政许可申请表保证书应由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或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该生产企业的签字人或其授权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签字人签字;无公章的,应在保证书生产企业签章处予以注明。

行政许可申请表承诺书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该单位的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签字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公证件及其中文译文,并做中文译文与原文内容一致的公证。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以下称《资料要求》)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在每次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或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委托签字授权书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授权委托签字的内容不应包含于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中。

3、产品配方应包括许可检验机构对进口产品配方的确认证明,其确认日期应与检验样品的受理日期一致。

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括在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译文)及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承诺。

5、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在申报资料中产品包装部分提交相关说明。

6、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或境外实验室出具的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 检验申请表。

2) 检验受理通知书。

3) 产品使用说明。

4) 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

5) 如有以下资料应当提交:

① 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皮肤斑贴、人体试用试验);

② 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

③ 其他新增项目检测报告(如化妆品中石棉检测报告等)。

(2)使用境外实验室出具的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的,应当提交如下资料:

1) 出具报告的实验室已经过实验室资格认证的,应提交资格认证证书;

2) 出具报告的实验室未经过实验室资格认证的,应提交实验室严格遵循《良好临床操作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或《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GLP)的证明;

3) 其他有助于说明实验室资质的资料。

凡首次提交境外检验报告的,应提交上述资料的原件或经出具报告的实验室所在国(地区)行业协会、中国使(领)馆、公证处认可的复印件的确认件(含翻译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后,再次申报时只需提交复印件。

境外实验室检验报告应当提交原件,系列产品符合抽检要求的,至少一个产品提交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交复印件,并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使用境外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同时提交由相关实验室出具的送检样品与检验报告相对应关系的证明文件。

境外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已明确送检样品与检验报告相对应关系的(如境外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已注明产品名称,且产品名称与送检样品名称一致),不须另行出具送检样品与检验报告相对应关系的证明文件。

(3)申请变更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中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产品中文名称的,相关许可检验机构应分别出具相应的补充检验报告并说明理由。

7、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由产品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经出具机构或我国使(领)馆确认。

(2)应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机构名称并有机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3)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如为委托加工或其他方式生产,其证明文件所载明的生产企业与所申报的内容不一致时,应由申请人出具证明文件予以说明;必须配合使用的多剂型产品可仅提交产品进口部分的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

(4)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8、申报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1)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2) 进口产品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3) 境内生产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的进口产品可不提交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及产品原包装,应提交产品包装设计。

4) 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 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无法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

② 所载明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2)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应提交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和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9、多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按上述规定提交全部资料,此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进口产品还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2)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交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3)其他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原包装。

(4)其他实际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5)其他实际生产企业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10、符合以下包装类型的样品应当按下列规定申报:

(1)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小包装或能分隔的样品(如眼影、粉饼、腮红等),且以一个产品名称申报,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和检验报告;非独立包装或不能分隔的样品,应提交一份检验报告,各部分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

(2)样品为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且以一个产品名称申报,其物态、原料成分不同的,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检验报告。

(3)两剂或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应按一个产品申报。根据多剂型是否混合后使用的实际情况,提交混合检验报告或分别提交各自剂型的检验报告。

(4)同一生产企业申报的2个或2个以上原包装外文名称相同,但外观形态不同的进口产品,应在申请表和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外文名称中增加表示产品外观形态的词语,以示区别,并附相关说明。

11、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当基础配方相同,并申请抽样进行防晒功能(SPF、PFA或PA)检验时,可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报。每个产品申报资料中均应附上系列产品的名单、基础配方和着色剂一览表以及抽检产品名单。

12、境内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加工的进口样品,按国产产品提交送审样品。

==========================================

以上可能有些复杂主要是想让进口化妆品的企业或个人都明白,如果不是很清楚可以看以下的八步动作,

第一步:明确产品情况和进口程序,预算周期及费用
(1)明确产品情况
作为化妆品产品的进口商,尤其是中国境内的经销商,一旦确定进口某个品牌的化妆品,应该首先明确该产品的实际情况,也是产品能够获得批准的前提条件,如:
该产品在生产国是否已经上市销售?该产品配方原料等是否符合中国大陆法规?该产品是否已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产品属于非特殊还是特殊产品类别?
(2)了解进口程序、周期及费用
了解产品的同时,还应该知道,国外化妆品进口到中国大陆销售,主要需要经过两步:第一步就是向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申请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这是进口的先决条件;获取该批件/凭证后,第二步即可进行正常的报关报检了。
下面说说第一步所需的时间及费用预算情况。
申请周期是广大客户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根据天健华成公司的经验,进口非特殊类化妆品一般可在3至6个月内完成申报,获得备案凭证。进口特殊类化妆品,根据不同功能,整个申报周期约为6~12个月左右。

第二步:签订代理合同,确定外方资料提供情况
经过前面的考察了解之后,就进入实质操作阶段了。
作为经销商,应该和国外生产企业签订产品代理合同,CFDA批文有效期是4年,所以代理合同的期限最好在4年以上。
签订合同的同时,应了解外方是否能够提供产品相关技术文献(如完整配方、工艺、质量标准等)和证明文件(如销售证明等),因为不排除有些国外企业出于知识产权保护不愿提供个别技术核心资料。
另外,对欧洲国家的产品还应确定外方是否同意动物实验,因为欧洲国家是不提倡动物实验的,而在CFDA审批过程中,动物实验是必做项目。
需要获取的产品资料及其要求,或CFDA官网相关信息。委托天健华成代办的话,可以简省提供资料并可获得相关样本帮助。

第三步:确定申请方式,自主申请还是委托代理
由于目前进口化妆品注册申请的专业性越来越强,难度越来越大,所以申请企业只能有两个选择:要么配备专业注册人员或部门,要么委托像天健华成公司这样的专业代理机构。对一些产品尚未正式运营的公司来说,配备专门的部门或人员显然不太现实,那么如何选择一家合适可靠的代理机构就成为关键问题。。

第四步:授权书备案,正式申请的开始
授权书备案是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批文正式申请的第一步。备案完成之后,才能继续下面的样品检测、送审等程序。授权书是指国外化妆品生产企业向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可为经销商、外商分公司等)的授权,授权书应由申请人和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共同签署,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向CFDA提交备案;授权书为外文的,还应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进行公证。

第五步:检测样品
授权书备案完成后,按相关要求准备好送检资料及样品,送交CFDA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根据产品功能和配方的不同,一般20天至6个月左右出具检测报告。具体检测项目、周期及费用可参。

第六步:递交申请
完成样品检测后,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等法规整理送审文件成册后,向CFDA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受理机构接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或补正的决定。

第七步:资料补正
形式审查及技术审查(评审)后,如有提出补正意见,应按要求进行补正。

第八步:获取批文
进口化妆品从受理到获批的行政周期为20日(普通类)至110日(特殊类),但由于存在补正等环节,所以实际获取批文的周期通常高于上述行政周期。批文获取后,其有效期为4年,到期后可进行延续。
至此,您的产品就可以进行正常报关、销售等手续了。